澳門第三屆特區政府全力打造陽光政府形象,俗稱「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已經正式生效,終審法院昨日在網站公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司法官及各局級官員等已申報的財產,但不包括不動產的價值、配偶財產等資料。官員身家全部透露,但申報方式各有不同,有局長鉅細無遺連所持墓穴、電單車位亦羅列,有高官顯示半個物業都冇揸手。
根據《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成員、辦公室主任,包括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又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須向終審法院提交財產及利益申報,資料包括不動產(包括農用房地產及都市房地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等。
根據申報人士的已申報資料,行政長官崔世安所填的資料中,現有6個不動產物業,包括1個分層樓宇中的單位,作居住用途;1幢兩層高房屋,作租賃用途;3個車位,作私人泊車用途;1個在內地的房屋作居住用途,但祇擁有50%業權。另外,在非營利組織中的成員身份中,就申報了澳門大學校監、澳門理工學院諮詢委員會主席、澳門科技大學榮譽校監、仁協之友聯誼會榮譽贊助人、澳門紅十字會贊助人、暨南大學第六屆董事會副董事長、基推會名譽會長、澳門青聯榮譽贊助人、華大第六屆董事會副董事長、澳門童軍總會第九屆領袖。崔世安並無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
至於5位司長方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申報了6個物業,其中3個為自住單位、1個自用車位,另有1個外地單位及1幅面積約500平方米的外地土地;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申報了2個住宅單位物業;保安司司長張國華申報了7個物業,當中3個單位、4個車位;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申報了6個物業,其中5個作居住用途的單位,均與配偶聯名擁有(3個澳門、2個內地),另有1個車位自用;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申報了4個物業,均與配偶聯名擁有,當中祇有1個自住單位在澳門,其餘3個在外地,有自住或租賃用途。
除了行政長官及5位司長基本上持有外地物業,不少局長亦鍾情投資外地不動產,例如行政公職局長朱偉幹除在澳門坐擁3個單位及2個車位外,另有9個在外地的單位、車位及舖位;社工局長容光耀在葡萄牙有1空置單位,另在內地最少有5個單位作投資保值,但由配偶持有;廉政專員馮文莊、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務局長張永春、勞工局長黃志雄、治安警察局長李小平、房屋局長譚光民、運建辦主任李鎮東、民航局長陳穎雄,以及多位司長辦公室主任等,均列明持有外地不動產。
由於資料由申報者自行填寫,各人資料詳述不一,早前身陷「墓地門」的陳麗敏,所申報的不動產詳盡列明購入時間,為申報者中罕見;監獄長李錦昌申報了1幢內地小洋房,寫明供母親居住;消防局長馬耀榮連2個電單車車位亦有申報;更甚者,前電信管理局長陶永強申報了4個孝思墓園的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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