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日發布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適當放寬外資銀行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同時取消設立分行的營運資金,顯示中國正逐步放鬆對外資銀行進入內地市場的限制,且對外資銀行管理施行國民待遇。
修改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顯示,原先規定要求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新規定刪除該1億元的要求。
另外,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控股股東,原來規定都有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要求,但新規刪除這些硬性規定。初次設立分行的,也不再要求在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取消此一條件後,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營業機構,將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
不僅放鬆各類新設及准入,在外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監管方面,新規也予以放鬆。原規定對經營相關人民幣業務,有開業3年以上、提出申請前兩年連續盈利的要求。但新規定將開業年限縮減為1年,並且刪除盈利的要求。
新規也明確規定,外國銀行的一家分行已經依照條例規定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該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將沒有開業時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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