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前日發佈《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提出廣州國有土地上的舊廠房可以申請自行改造方案。在以往的公開操作中,舊廠房改造由政府主導。
這份文件明確,國有土地上舊廠房不改變用地性質,企業自行改造的,只要不分割轉讓,政府可不增收土地出讓金,分割轉讓的,政府按照《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的若干試行規定》計收土地出讓金。若企業申請改變土地性質,則需要相應補繳土地出讓金。例如申請將工業用地變更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則需要按商業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以往舊廠改造是政府先行收回舊廠,並對企業進行一定補償。這種模式遇到了問題,政府將工業土地變更商業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後賣出,土地價值就能翻很多倍。因此,被要求舊改的企業,往往對拿到的補償並不滿意。
除了土地出讓金,該文件還要求,將不低於該項目總用地面積15%的用地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其他公益性項目興建,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
進行舊廠改造的企業,往往有轉型升級的需求。這份文件明確鼓勵,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規劃的國有土地上舊廠房項目,利用現有工業用地,興辦先進製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台、現代服務業等國家支援新產業、新業態建設的,可允許不改變現有工業用地性質自行改造,過渡期為5年。5年過渡期滿後,允許按新用途辦理用地手續。這與廣州2008年出台的《市區產業“退二進三”企業工業用地處置辦法》一脈相承。該文件提出,在不改變土地性質、權屬的情況下,閒置工業用地可從事除房地產開發以外的第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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