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今年9月17日投票,選舉程序已經展開。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公佈選舉第一號指引,就競選宣傳、選舉開支、投票方式訂出具約束力的指引。其中,首次明確規定宣傳車輛的分貝限制,不遵守者將被控加重違令罪。
在競選宣傳方面,規範設立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的設施;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尤其包括社會傳播媒介任何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都市流動商業廣告版位,樓宇的柱和外牆上的海報張貼區域、屏幕及其他相類設備,用作從事客運或貨運經濟活動的機動車輛的車身及車內,包括公共巴士、的士和發財車。
機動車輛音響宣傳亦首次設限,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從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上午9時至晚上7時59分,85 dB(A),晚上8時至晚上11時不得超過70 dB(A)。同時,有關裝置用作音響宣傳前,須經環保局檢定該裝置的最高音量度。
同時,規範圖文宣傳品只可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預留位置,以及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立數目以7個為限)。如果張貼在分層所有權樓宇的共同部分空間,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且宣傳品的張貼須預先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許可;至於住宅或獨立單位內部張貼,必須經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同意且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
禁止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影響功能的設備,透過資訊工具作出的選舉不法行為,如涉及在競選活動期以外的競選宣傳行為,尤其是選舉日宣傳,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按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命令,採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特定及不法資訊的措施。
選舉開支方面,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需透過事先許可或追認,讓其他人為該候選名單進行會引致開支的競選宣傳行為;開支的事先許可必須在作出行為前以書面作出,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許可後翌日,將有關許可行為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追認須最遲自作出引致開支的行為起10日內以書面作成,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追認後翌日將有關追認行為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
另外,指引亦明確投票方式,選民必須使用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供的專用印章填劃選票,否則等同廢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