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7日 星期六

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細則通過


 
澳門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當中包括:

1.    增加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條文

2.    增加偷步宣傳罰

3.    完善不得兼任和無被選資格制度

4.    明確放棄議員資格者無被選資格規定

法案同時修改及完善部份地方,當中包括:

1.    刪除助選人制度,由於助選人制度可能產生不公平、標籤效應或選舉開支不規範等問題

2.    縮短通知及申報期限,由最遲於選舉日前25日縮短為18日,以及在競選活動前一日,或社團活動前兩日作出或更改通知申請

3.    增加偷步宣傳罰,禁止競選宣傳的具體時間由候選人名單確定時開始計算

4.    選舉法適用澳門以外僅限於較嚴重的犯罪

5.    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規定

6.    將行政公職局及其局長的部門職權移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7.    完善不得兼任和無被選資格的制度

8.    立法議員不得兼任外國議會或政府成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包括擔任名譽領事和經濟顧問等

9.    放棄議員資格者無被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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