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當中包括:
1. 增加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條文
2. 增加偷步宣傳罰則
3. 完善不得兼任和無被選資格制度
4. 明確放棄議員資格者無被選資格規定
法案同時修改及完善部份地方,當中包括:
1. 刪除助選人制度,由於助選人制度可能產生不公平、標籤效應或選舉開支不規範等問題
2. 縮短通知及申報期限,由最遲於選舉日前25日縮短為18日,以及可在競選活動前一日,或社團活動前兩日作出或更改通知申請
3. 增加偷步宣傳罰則,禁止競選宣傳的具體時間由候選人名單確定時開始計算
4. 選舉法適用澳門以外僅限於較嚴重的犯罪
5. 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規定
6. 將行政公職局及其局長的部門職權移交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7. 完善不得兼任和無被選資格的制度
8. 立法議員不得兼任外國議會或政府成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包括擔任名譽領事和經濟顧問等
9. 放棄議員資格者無被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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