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4日 星期六

內地《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徵求意見


國家鐵路局針對《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等3項規章草案上網徵求意見,《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明確規定,鐵路運輸許可從前置改為後置審批,即先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申請運輸許可,實行「先照後證」。另外,對申請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等不作限制。同時,不設定企業年檢制度,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企業運輸年報備案。儘管成立鐵路運輸企業仍然是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之一,但將來會變得更加便利。

《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辦法》規定,鼓勵社會投資建路,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並可以通過合作、委託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同時,擁有機車車輛等鐵路專用設施設備和符合條件的生產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企業,可以通過取得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方式,申請從事鐵路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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