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為了推動縮短最高標準工時,認定老闆電郵或手機聯絡員工工作,算是加班,須付加班費。現實中,台灣少部分企業開始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和過勞。
台灣勞動部針對「在外工作者」(指不在雇主提供固定場域工作的受僱勞工,包括出差、拜訪客戶等),發布工時認定指導原則公文給全國各縣市政府。
若勞工在外出勤導致工時不易認定,應以平常工作時間(勞動契約約定)為其工作時間。若在正常工時以外,配合雇主要求加班,勞工可記錄加班時間,向雇主要求補登加班工時,雇主應依法發給加班費。
台灣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雇主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指派勞工工作,如下班後仍以LINE、e-mail、電話等任何形式,要求勞工加班,勞工只要提出老闆交付工作及完成工作時間記錄,記錄花多少時間完成,雇主應給加班費。
如果勞資雙方對於加班工時認定有爭議,可以向台灣勞動部申訴。
此外,在家工作亦算為加班,員工報加班工時,雇主應該要信任自己的員工。政府亦同時建立暢通的申訴渠道,一獲申訴,政府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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