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國家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預案對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運營突發事件進行了部署。
與2005年實施的《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針對近年中國應急管理法規不斷完善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形勢,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1. 擴大並重新界定預案的適用範圍
將適用物件擴大至城市軌道交通,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交通和市域快速軌道等。將適用範圍明確界定為營運過程中發生的因列車撞擊、脫軌、設施設備故障、損毀,以及大量客流等情況引發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明確與相關預案的銜接
2. 健全組織指揮體系
按照統一領導、屬地負責的應急原則,明確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機構及其相應職責,並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營運單位是營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主體,專家組對營運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援
3. 完善監測預警機制
要求加大對設施設備和環境狀態以及客流情況等的監測力度,對各類風險資訊進行分析研判,細化預警資訊發佈和預警行動措施,從預警資訊發佈、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三方面進行系統規定,並對日常監測、風險分析和資訊報告等提出明確要求
4. 界定事件分級標準和分級響應機制
將突發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並明確劃分標準。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營運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I級、II級應急回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一般營運突發事件時,分別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應,由事發地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5. 提高處置評估要求
要求營運突發事件回應終止後,由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對事件處置過程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形成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6. 完善應急保障措施
明確了通信、隊伍、裝備物資、技術、交通運輸和資金六方面的保障措施,對相關部門和單位保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新預案要求,交通運輸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城市軌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營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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