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 星期二

英國最高法院裁決 & 國會議會表決 對英國脫歐程序的關係


英國最高法院今日早上930分,正式針對誰有權力啟動脫歐條款一案作出裁決,最高法院最終以83的表決結果,裁定英國政府不能在未經國會授權的狀況下,直接啟動脫歐條款。

最高法院表示,從1972年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亦即是後來的歐盟開始,歐盟制定的法律因涉及英國公民權利,因而成為英國國內法的一部份,而當脫歐進程展開後,這些依照歐盟法所定的英國法,也就頓失法依據。於此邏輯,確認脫歐一事就不是英國政府可自行確認的權利與,而需要透過國會表決授權,政府才有權發動脫歐條款、並與歐盟展開脫離談判。

英國最高法院次受理的案件,是針對脫歐進程中,英國首相是否有權力啟動歐盟《里斯本條約》第50條(Article 50亦即是俗稱的脫歐條款。

20166月脫歐公投後,首相文翠珊(Theresa May)原本認為可憑公投結果,直接動用皇家特權(Royal Prerogative Powers)所賦予政府的外交權力,包括對外與他國簽訂/撤銷條約的權利,直接啟動脫歐條款,而無需國會再次投票。不過,文翠珊速戰速決的期待卻遭到司法狙擊,一些留歐派組織認為,無論是否啟動脫歐條款,都應該取得國會同意。於是,在一番訴訟後,受理的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才於201611月,審理裁決脫歐條款啟動,需經國會同意後方可執行。

高等法院認為,歐盟之於英國已涉及內政而非單純外交,因此文翠珊內閣所持有的皇家特權,並不具備繞過國會同意的權限,對此英國脫歐派的憤怒民意卻群情激憤,也讓文翠珊決定上訴,這才引發最高法院日的裁決審理

不過,相比起只管轄英格蘭與威爾斯的高等法院,這回最高法院效力範圍,也擴及整個聯合王國,因此在12月的最高法院聽證會中,脫歐條款的發動是否需要諮詢北愛爾蘭、蘇格蘭議會,也曾被列進討論範圍。原則上,國會只能拖延啟動脫歐時間,但無法全面翻脫歐結果。

英國脫歐的司法戰,目前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看

1.     誰有權啟動脫歐條款,亦即次裁決的主題

2.     英國國會有沒有脫歐方案的最後表決權

上述第一點這部分,已透過最高法院於今日的裁決作出最終決定,英國國會雖然有機會投票,但在保守黨取得多數議席、同時公投民意又難以忽視的狀況下,國會留歐派最多只能透過程序拖延,並無力現實政治中阻止第50條的過關。

而普遍被視為支持留歐的反對黨工黨,在國會的席不足以抗衡保守黨,更重要的是黨魁科爾賓(Jeremy Corbyn)自2016年脫歐開始,多次公開呼籲工黨議員,不要蓄意杯葛及阻撓脫歐。然而,也有風聲指出,有多個工黨議員不會遵照黨魁的指令,將會投下反對票。另一值得注意的是蘇格蘭與北愛爾蘭議會的態度,蘇格蘭脫歐協商部長羅素(Michael Russell日曾經警告,蘇格蘭議會,不會同意啟動第50條款。

另一方面,文翠珊星期二發表脫歐執行綱要時,承諾英國與歐盟的最終談判結果,將於協議生效之前,轉交國會上下兩院投票表決,當時文翠珊承諾是國會對脫歐方案的表決權,而不是啟動第50條款的表決權。就算與歐盟談判的最終脫歐方案經國會表決,正式定案只要國會沒有同意啟動第50條款之情況下,文翠珊內閣就無法與歐盟展開談判,因為根據《里斯本條約》,第50條款是展開脫歐程序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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