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 星期五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


《廣州市南沙新區條例》獲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實行,該條例規定,南沙新區應當推進與港澳地區的健康醫療服務合作,建立與港澳醫療機構的溝通機制,推進互認檢驗檢查結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轉診等醫療服務。

條例要求,南沙新區應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用地,並且每年要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收益及其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條例規定,南沙新區定位打造粵港澳全面合作示範區,南沙城鄉規劃時應使基礎設施與周邊及港澳地區相銜接,建設與廣州市中心城區間的快速直達交通幹線,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項決策前聽取港澳專家和社會組織意見。

條例稱,符合條件的港澳台機構可在南沙新區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谘詢公司和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鼓勵港澳保險經紀公司在南沙新區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支持港澳等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南沙新區創新發展。同時,南沙新區內的金融機構可以為港澳台機構和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幣結算金融服務,開發跨境人民幣結算創新產品,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鼓勵和支持粵港澳企業跨境直接融資。

按照條例規定,符合擔任陪審員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經依法任命後,作為陪審員參與南沙新區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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