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澳門立法會選舉 首次引入申報制


今年澳門立法會選舉,首次引入申報制。

根據澳門立法選舉法規定,在選舉宣傳期內,選舉日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法人在澳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福利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均須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向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提交申報書。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更改或新增活動,且最遲於活動日前兩日通知選舉管理委員及說明理由,不得活動結束才後補,申報者可親臨或使用電子途徑方式提交申報書。

此外,澳門立法選舉法新增3項申報機制:

1.     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

候選名單受託人,需把候選組別於宣傳期內舉辦的競選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通知選舉管理委員

2.     法人的申報義務

在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構主要職位,如榮譽會長、行政機關成員或曾擔任職務的公司、社團及財團等,在宣傳期,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舉辦任何面向成員的福利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都需要申報。例如參選組別有10名候選人,則10名候選人有關的法人社團及公司的福利活動均要申報

3.     候選人申報義務

候選人如宣傳期內,選舉日前第15日至選舉日,有意參加上述福利活動,同樣需作申報。若候選人不參與,就毋須申報。根據法律規定,上述3項通知和申報,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申報。申報機制為事先申報,不接受後補,倘屬於故意不申報或遺漏情況,將構成輕微違法,可被罰款1萬元至10萬元。若發現違規情況,選舉管理委員將資料送交權限部門跟進,最終由法院訂定罰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