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澳門立法會選舉,首次引入申報制。
根據澳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選舉宣傳期內,選舉日之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法人在澳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福利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均須於選舉日之前的第18日向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申報書。
    僅在出現緊急及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方可更改或新增活動,而且最遲於活動日前兩日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及說明理由,不得活動結束才後補,申報者可親臨或使用電子途徑方式提交申報書。
此外,澳門立法會選舉法新增3項申報機制:
1.    
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
候選名單受託人,需把候選組別於宣傳期內舉辦的競選活動的內容、日期及地點通知選舉管理委員會
2.     法人的申報義務
在提交申報書期間屆滿之前1年內,候選人曾為機構主要職位,例如榮譽會長、行政機關成員或曾擔任職務的公司、社團及財團等,在宣傳期內,選舉日前的第15日至選舉日,舉辦任何面向成員的福利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都需要申報。例如參選組別有10名候選人,則10名候選人有關的法人社團及公司的福利活動均要申報
3.     候選人申報義務
候選人如在宣傳期內,選舉日前第15日至選舉日,有意參加上述福利活動,同樣需作申報。若候選人不參與,就毋須申報。根據法律規定,上述3項通知和申報,應最遲於選舉日之前第18日申報。申報機制為事先申報,不接受後補,倘屬於故意不申報或遺漏情況,將構成輕微違法,可被罰款1萬元至10萬元。若發現違規情況,選舉管理委員會將資料送交權限部門跟進,最終由法院訂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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